2008年6月2日 星期一

存證信函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簽約承租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X號5樓民宅一戶。看屋時未據實以報屋內漏水狀況,以及先前的處裡情形,矇蔽的情況下簽下房屋租賃契約書。屋主同意簽約後可陸續先行遷入家俱,孰料五月二十五日大雨過後,發現餐廳天花板雨水不斷滴漏(附件一,漏水2),經與汝協商,同意先行打開餐廳與客廳天花板,查看漏水狀況。天花板水泥剝落,鋼筋露出鏽蝕嚴重斷裂,補漏師父施工兩天後,五月卅一日大雨期間再度前往查看,天花板已拆下之三處:客廳、客廳以及房間二,共發現五處滲漏。
  如此滲漏狀況,實非短短數日可以解決,影響日後生活作息以及財產安全甚鉅,不適合人居住。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不可能是短短數日內才造成漏水,對漏水情事隱而不實,造成工作上與生活上極大困擾,非誠實之行為。
  請於函到三日內,提供遷離費用,三點五噸搬家貨車三車次,共新台幣壹萬壹仟二佰伍拾圓整,敝人必於收到搬遷費用後七日內遷離,否則滲漏未解決之前,將不匯入每月租金
。實為感德!